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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这样“封杀”医院暴力

2016-05-21

  曾几何时,每当提及「医生」「护士」一词,联想起的都是「白衣天使」、「南丁格尔」、无私奉献等,引发出无限景仰和敬佩。香港护理界迎难而上的专业精神更在“非典”肆虐期间在国际间声名大噪,并登上了纽约时代杂志的封面,赢得举世赞颂。

  然而,近十多年间,我们的无名英雄不单未获得应有的礼遇,反之,对他们的暴力事件更与日俱增。根据立法会的会议记录,当值期间在工作地点因暴力而受伤的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呈报数目,由2000年323宗增至2006年616宗,增幅接近一倍。而由2000年至2004年6月所呈报的公立医院各职系的受暴力袭击事件的1,440宗,当中竟有758宗的受害人是护士,超过50% (另外50%职系包括医疗、行政及支援员工),同类发生在医院的暴力事件,在随后每年均节节上升:公立医院员工因工作地点暴力事故受伤而呈报劳工处的个案由2009年,突破400宗,至2013年,上升至481宗,当中半数是护理职系,而大部份个案是在精神科部门发生的。值得留意的是:未呈报的个案据说更是不计其数。

  虽然医院管理局近年已积极采取措施,加强保障前线员工的人身安全、增强员工对预防工作地点暴力事故的认识及处理技巧,亦有宣传影片教育公众,但有关工作地点暴力事件并未有下降的趋势。工作地点暴力包括语言暴力(包括指骂、威吓)和肢体暴力(包括但不限于拳击、脚踢、吐口水、咬伤等)。有见及此,笔者现特于本文探讨医护人员在这方面的权益及相关法例。

  雇主的责任 (A) 香港法例第509章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》(“下称职 安健条例”)

  职安健条例第6(1)条,雇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,确保其所有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,包括:

  (i) 提供或维持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;

  (ii) 及提供所需的资料、指导、训练及监督,以在合理范围内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;

  (iii) 雇主亦要维持员工的工作地点处于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状况。

  此外,雇佣合约其中一条隐含条款是雇主须向雇员提供一个安全工作地点、安全的工作系统及保障员工在执勤期间免受伤害。因此,若雇主未有履行任何以上的条款,即违反职安健条例,同时亦违反了雇佣合约。

  根据普通法,雇主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地点、安全的工作系统、称职的同事及安全的器具。有案例明确指出雇主须保障员工执勤期间免受袭击。例如1996年有一名精神科护士在其工作的门诊部遭到病人家属袭击,受到腐蚀性液体的严重伤害。案件在2001年在上诉庭作出裁决,判词指出,雇主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,以保障雇员的安全。而且,在风险越高的工作地点,雇主必须倍加谨慎,以保障员工免受伤害。

  医管局附例

  根据香港法例第113A章《医院管理局 附例》第7(1)条,任何人不得在医院内:

  (c) 使用可能令人厌恶或烦扰的言语;

  (d) 作出不雅或影响秩序的行为;

  医管局附例第7(2)(a)条列明除非获得医管局授权,任何人不得处理、扰乱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医院内的器材。医管局附例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院方职员合法执行其职责,或故意妨碍、扰乱、打扰或烦扰他人合法使用医院或医院提供的任何设施。

  任何人违反第7(1)(c)及(d),即属犯罪。首次定罪可处罚款$1,000,再度定罪则可处罚$2,000及监禁1个月;违反7(2)(a)条或9条可处罚$2,000及监禁3个月。

  雇员的责任

  确保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,并非单纯是雇主一方的责任,雇员本身亦责无旁贷。就雇员本身而言,职安健条例第8条规定员工须在合理范围内,照顾自己及其他人在其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。雇主若有制定指引,教导员工应付不同的工作步骤,员工须遵守雇主定下的工作指引和规定行事作业。

  雇员的权益

  若然不幸遭到袭击,受害人有权报警,将施袭者绳之于法。若涉案人士一旦被裁定触犯香港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条例》之罪行,例如普通袭击,最高可被判监1年;袭击致造成人身体伤害,最高可被处监禁3年,再严重一点的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行,则最高可被处监禁3年。

  受到暴力伤害的员工,亦可循民事诉讼向施袭者索偿。另外,由于员工是于执勤时受伤,因此可根据香港法例第282 章《雇员补偿条例》追讨赔偿(俗称工伤)。若能证实雇主有任何疏忽,则可向雇主追讨疏忽赔偿。

  责任编辑:杨璐

  声明:宏景国际教育 转载自香港护士管理局网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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